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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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宗书律师
  • 2019-03-04

  摘要: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的行为。那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一、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1、洗钱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的

  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具体来说,洗钱罪不但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对司法机关追缴上游犯罪的工作造成了障碍。因此洗钱罪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复杂客体。

  2、洗钱罪的客观要件是通过金融手段非法取得合法收入的行为

  洗钱罪在客观上就是表现为通过金融手段,将非法所得伪装成合法收入。洗钱行为实施者的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是因为洗钱行为本身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事洗钱行为的犯罪分子可以说是“很专业的”。

  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不仅仅限于通过金融手段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进行。

  3、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洗钱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目前的立法趋势是洗钱罪也可以有单位犯罪。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已经有所明确。

  明确洗钱罪的单位犯罪是有必要的,因为洗钱行为不仅仅自然人可以实施,单位也可以实施。不过需要理解的是,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共同决策下进行的,而且应该与单位的经营活动有所关联。

  4、洗钱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从洗钱行为的外观来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应该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洗钱罪目的性很强,同时存在很高的技术性,洗钱的手段非一般人所能掌握,因此过失不能构成洗钱罪。洗钱罪进一步推定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洗钱罪的危害后果,而积极为之。所谓的间接故意是放任犯罪行为的发生及其后果的出现,在洗钱行为中是不可能存在这种情形的。洗钱行为的实施者都会积极地、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以获得违法收益。

  二、洗钱罪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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