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的对象是谁
  • 网络
  • 周宗书律师
  • 2018-02-28

  我国国家**曾在2015年签署过特赦令,简而言之,就是对特定的罪犯减免一定的刑罚。但是关于特赦令的颁布是由那些机关依法支付执行呢?今天,就由小编来给大家解释关于特赦令是什么,以及特赦对象的条件有哪些?同时小编也给大家介绍关于减刑和特赦令的区别。

  首先,特赦令是什么意思呢?

  特赦令,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但不赦罪,也就是赦刑不赦罪。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发布特赦令。

  减刑的是什么意思?

  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特赦的对象条件:

  其一:特赦参加抗战罪犯,褒奖正义之意。根据**特赦令,特赦的第一类罪犯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第二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在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日前夕,决定赦免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建国以后参加过对外作战的一般罪犯,有着非比寻常的社会意义。习大大说过:“对一切为国家、为民族、为和平付出宝贵生命的人们,不管时代怎样变化,我们都要永远铭记他们的牺牲和奉献。”对于革命先辈们的感念之情,习大大以一次次用国家立法设立纪念日的最高规格来铭记。今时今日,他又一次遵循宪法规定,通过特赦有过“战功”的罪犯,高度认可与褒奖他们过去曾经参加过正义战争的行为,再一次提醒人们不忘贡献之人,铭记历史,珍视和平,维护和平,维护国家统一。同时也表明了他守卫正义的坚决态度:正义就该被伸张,被肯定,被鼓励。此道**特赦令的颁布,不仅延续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还将激发包括特赦罪犯在内的全体国人的爱国热情,以更大的干劲投身干事创业中。以此作为抗战胜利纪念的“贺礼”,再适合不过。

  其二:特赦“一老一少”,展露人道情怀。根据**特赦令,特赦的第三类罪犯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第四类罪犯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一向“矜老恤幼”。对“老”,《刑法修正案》明确,对年满75周岁的人犯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一定条件下不适用死刑。对“幼”,我国宪法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习大大对老、少都深爱着,不仅关心老年人,爱护青少年,对待他们的罪行则侧重感化、教育与挽救。这一点从特赦令中可以窥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实施了7次特赦,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这7次特赦对象涉及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反革命犯和一般刑事犯。此次特赦将年老体残和未成年罪犯纳入特赦范畴,这在新中国史上尚属首次。值得注意的是,老年犯特赦后还会安排医疗、住房等救助措施。一方面足见习大大的良苦用心,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其三:赦令宽严并济,昭示法治之志。此次实行特赦的四类罪犯均是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宽”,彰显国之仁政。而对于那些犯罪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罪犯则做了相应限制,不予赦免。这是“严”,维护了宪法权威,与习大大一贯秉持的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相契合。另外,从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等不予赦免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任何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违反党纪法规的行为,不但习大大“零容忍”,人民和法律也不会宽恕。“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习大大之所以十分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的就是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新风尚。

  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

  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

  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而对附加刑的一种调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

  综上所述即减刑和特赦令是什么意思的主要定义,减刑和特赦令的最大区别即范围性和对象性以及期效性的差别。特赦令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对国家的影响深远,且赦免人数多,刑罚赦免程度大但是人员身份的特定化。


分享到: